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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与取业道

摘自:法相辞典 - 朱芾煌

p0332
瑜伽五十九卷十三页云:不与取业道事者:谓他所摄物。想者:谓于彼彼想。欲乐者:谓劫盗欲。烦恼者:谓三毒、或具不具。方便究竟者:谓起方便、移离本处。 更多:https://www.bmcx.com/
二解 俱舍论十六卷十三页云:已分别杀生;当辩不与取。颂曰:不与取他物,力窃取属己。论曰:前不误等,如其所应,流至后门。故不重说。谓要先发欲盗故思,于他物中,起他物想;或力或窃,起盗加行;不误而取;令属己身。齐此名为不与取罪。若有盗取窣堵波物;彼于如来,得偷盗罪。以佛临欲入涅盘时,哀愍世间,总受所施。有余师说:望守护者。若有掘取无主伏藏,于国主边得偷盗罪。若有盗取诸回转物;已作羯磨,于界内僧;若羯磨未成,普于佛弟子;得偷盗罪。余例应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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