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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异

摘自:佛学大词典

梵语pratiniyama。为唯识宗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,百法之一。定,指决定;异,指差别。谓一切事物之善恶因果各有差别而互不混乱之意。唯识宗将一切诸法分成五大类,称为五位,其中第四类为‘不相应行法’,即既不属色法、心法,亦非无为法,然与色、心、无为法等均有关系之法,共有二十四种,故称二十四不相应行法,皆为诸法中之假设名目。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、第十六、第十七等三法系针对诸法之因果关系而假立之名,即:(一)第十五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‘相续性’而假立‘流转’之法,即诸法之因果具有相续不断之性质。(二)第十六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‘别异性’而立‘定异’之法,即诸法之善因与恶因、善果与恶果,既已决定因果性质,即展现其互有差别而不相混乱之关系。(三)第十七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‘相称性’而立‘相应’之法,即诸法之因果报应有其善恶相应之关系。 更多:https://www.bmcx.com/
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二进一步举出五种定异之差别,即:(一)流转还灭之定异,如顺逆之缘起法即属之。(二)一切法之定异,谓一切法摄于‘十二处’而无有超过、增多者。(三)领受之定异,谓一切法为‘三受’所摄而无有超过、增多者。(四)住之定异,谓一切之寿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异而决定之性质。(五)形量之定异,如一切有情众生之生身形体、生处,乃至于所依存之器世间、四大洲等,皆各有定异之性。[显扬圣教论卷二、大乘百法明门论、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](参阅‘心不相应行’139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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