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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对、绝对

摘自:俗语佛源 - 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 编

  相对原作相待,绝对原作绝待。相对与绝对相称。《维摩诘经》卷二僧肇注曰:“诸法相待生,犹长短比而形。”一切万法,自现象界的观点而言,存在着长与断、大与小、东与西、有与无、是与非,乃至净与秽、迷与悟、生与死等的对立状态,佛教称之为相待,意谓相待而有。《仁王般若波罗密经·教化品》中说:“相待假法,一切名相待,亦名不定相待。如五色等法,有无一切等法,一切法皆缘成,假成众生;俱时因果,异时因果,三世善恶,一切幻化,是幻谛众生。”若从至极平等的绝对立场观之,则诸法实相,自然法尔,不虚不妄,而真实一际。世间本无千差万别的相对性质,法性、法相既同为一实之义,有无、真俗亦自平等不二。此一真如平等的自然法界,自是超越、泯绝各种两端相对立场的分别见解,佛教称之为绝待,意谓不二而一。后多用作“相对”、“绝对”。绝对指独一无二,无与伦比。相对指依靠一定条件而存在或变化。如宋·沈括《梦溪笔谈·杂志一》:“以变化相对言之,既能变而为大毒,岂不能变而为大善?既能变而杀人,则宜有能生人之理。”又用为哲学范畴。如毛泽东《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》:“我们马克思主义认为,不平衡,矛盾,斗争,发展,是绝对的,而平衡,静止,是相对的。所谓相对,就是暂时的,有条件的。”相对亦指两相对应或对立。如丁玲《母亲》:“无论什么事,她们都有两个相对的意见。”又用作比较。如郭沫若《洪波曲》第八章:“特别是孩子剧团,在他们的指导下加强了内部学习,而在巡回工作中也获得了相对的自由。”(文贤) 更多:https://www.bmcx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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