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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非是漏

摘自:法相辞典 - 朱芾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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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毗婆沙论四十七卷十一页云:问:若留住义是漏义者;诸业亦有留住功能。如契经说:二因、二缘、留诸有情、久住生死。谓烦恼、业。由烦恼业为种子故;生死难断难破难灭。有人八岁或十岁时,断烦恼尽,得阿罗汉。但由业力,仍住生死。或九十岁。有至百年。何故唯说烦恼为漏;不说业耶?答:应说而不说者,当知此义有余。复次业不定故。谓或有业、留诸有情、久住生死。或复有业、令诸有情、对治生死。烦恼不尔。故独名漏。复次业、以烦恼为根本故。谓定无有不断烦恼而舍诸业。是故唯说烦恼为漏。复次业由烦恼势力引故;但说烦恼是漏,非业。有烦恼尽而寿住者,亦由烦恼余势力故。如以泥团掷壁,虽干而不堕者;应知此是湿时余力。复次烦恼尽故而般涅盘。非由业尽。故业非漏。诸阿罗汉、业积如山,后蕴不续。般涅盘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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