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学大辞典
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
摘自:法相辞典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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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九十九卷六页云:由五因缘,当知所犯,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由自性故,二、由毁犯故,三、由意乐故,四、由事故,五、由积集故。由自性者:谓他胜罪聚,是上品罪。众余罪聚,是中品罪。所余罪聚,是下品罪。复有差别。谓彼胜、众余、是重品罪。陨堕、别悔、是中品罪。恶作罪聚,是轻品罪。如是应知由自性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由毁犯者:谓无知故,及放逸故,所犯众罪,是下品罪。烦恼盛故所犯众罪,是中品罪。由轻慢故所犯众罪,是上品罪。如是应知由毁犯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由意乐者:谓由下品贪瞋痴缠所犯众罪,是下品罪。若由中品,是中品罪。若由上品,是上品罪。如是应知由意乐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由事故者:谓虽现行相似意乐;而由其事,非一类故;应知所犯,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如以瞋缠,于傍生趣所有众生,故思杀害;生陨堕罪。卽以如是相似瞋缠,或于其人,或人形状,非父非母,故思杀害;生他胜罪。非无间罪。卽以如是相似瞋缠、于人、父母,故思杀害;生他胜罪,及无间罪。如是应知由事别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。由积集者:谓如有一,或犯一罪,不能如法速疾悔除。或二、或三、乃至或五。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下品罪。从此已后,或犯十罪,或犯二十,或犯三十,乃至或犯可了数罪,不能如法速疾悔除。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中品罪。若所犯罪,其数无量,不可了知我今毁犯如是量罪。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上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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